案例简介
下面,针对这个误区,通过咨询或办理过的案件进行说明。
当事人李某在咨询时与律师间的对话记录:
“李某:起诉状怎么写,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律师:您详细说下案情。
李某:我的案子很简单,有个人欠我20万块钱,打了借条,一直拖着不还。
律师:借条怎么写的?您当初是怎么把钱借给他的?现金还是转账?有证人或者转账记录吗?
李某:借条写明了他借我20万块钱,没有转账记录,一共20万,有的是直接给他的现金,有的是我帮他买东西垫付的钱,还有其他一些,反正他总共欠我20万。
律师:那您有证据或者证人吗?
李某:没有,什么都没有,但是有借条啊,借条是他签过字的,有这个不就行了吗?”
律师提醒他借款纠纷中,不仅要有借条,还要有借款支付凭证证明借款发生的事实。
但当事人完全不理会我的提醒,可能他觉得我是律师,故意给他夸大难度让他进行委托。
最后,他又问了一些关于立案要注意的问题就挂了电话。
就此再分享个代理的一件与上述李某情况类似的真实案例。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张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案。
曹某诉称,他与钟某(张律师委托人)系朋友关系,因仲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于钟某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
之后,钟某共偿还了20万元本金,剩余欠款经曹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9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向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载明:“今借曹某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930000元) 借款人钟某 ”。
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
曹某自认钟某已经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
曹某陈述钟某借款用于房子装修和从事海鲜生意。
张律师根据钟某的陈述详细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并搜集相应的法律条文的支持,庭上张律师辩称没有实际发生借款,其所付的20万元实为曹某向参赌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
张律师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称原告均无法说明其大额借款来源,并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
钟某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曹某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
张律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辩称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有两位证人辅助证实。
法院最后以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钟某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生活中好多类似李某的情况,自认为借条有了,就一定胜诉,这种观点实在不可取,另外借款需谨慎、证据需保全,以免后期发生纠纷对自己不利。
建议: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双方借款的意向所在,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
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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