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通常会选择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征地拆迁信息。但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些政府部门却不予理会,被征收人上诉法庭却以“过程性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为由驳回上诉,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孙先生是江西省宜春市某村村民。因中心城区综合改造与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其村落被纳入征收范围。得知此消息后,在网上咨询过征地流程的孙先生发现有关部门没有按照律师所说的公布相关的征收信息。于是,2021年12月22日,孙先生以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向县房屋征收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项目的征地批复及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2、工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示材料;3、工程的(拟)征地公告及在乡(镇)、村内进行公示的材料;4、房屋所在地块涉及征收项目的(拟)征地公告及在乡(镇)、村内进行公示的材料;5、房屋户调查表、房屋测绘结果、测绘机构资质及评估报告等关于该拆迁项目的相关具体信息。
可县房屋征收办在26日签收后,却一直未予以答复。对于相关部门的不予理睬,于是,孙先生上网查询相关法律后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县房屋征收办未在法定的20日内日给予答复,确认违法,但孙先生申请公开的工程的征地批复及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照法律条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于是作出11号判决:1、确认县房屋征收办对孙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县房屋征收办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孙先生公开其申请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政府信息。
孙先生不服法院作出的11号判决,但深知靠自己维权困难的他在多方对比打听下,最终决定委托京云律师提起上诉。京云律师在了解相关案情后,一眼就看出:案涉征地批复及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系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经过内部讨论决定的、经审查后制作形成的具有最终性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公开。随后,代理孙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1号行政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责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所有政府信息。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县房屋征收办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庭上,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县房屋征收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作出明确规定,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原审法院认为孙先生申请的相关征地批复及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图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一、撤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1号行政判决;二、责令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30日内向孙先生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京云律师提醒: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或者是否属于“过程性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加以确定,不是信息公开单位可以任意确定的。即便某项信息的确属于国家秘密等,信息公开单位也要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在答复时对申请人进行说明。如若政府部门以“涉密”或者法院以“过程性的政府信息”为由驳回被征收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征收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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