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可笑“年近七旬、地址不明确”这些也能作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借口?
2022-11-21 阅读:8574 京云律师
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护权益的常用措施之一。可是尽管如此信息公开这个环节也总是会出错。政府总是会找各种理由与借口拒绝或者干脆不回复,我大致总结了以下几个常见的借口:主体不适格、不予答复、申请内容不明确、地址不明确等,这些都是被拒绝的原因。而下面这个案例就刚刚好是因为地址不明确而没有信息公开,看看京云律师是怎么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的。
李老先生的房子遇上拆迁,老先生虽然年近七旬,但是了解的法律知识是非常丰富的,不想自己被轻易糊弄,就向本县的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想要了解相关的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准文件以及房屋评估报告。五天后快递信息显示已经签收,老先生左等右等都没有等来任何的回复,于是就找到京云拆迁律师,一纸诉状把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而就在这之后的短时间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老先生告诉京云律师自己收到了信息回复。可是老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还是被侵犯了仍然要告上法庭。请求判定国土资源局行为违法。
国土资源局辩称: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办法向李老先生送达信息公开内容,并不是自己故意不作为,况且现在相关信息已经向李老先生公开了,应该驳回老先生的诉求。
理由:老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通信地址与老先生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而且李老先生原告已经年近7旬,地址显示办公楼不符合常理。所以,自己多次拨打老先生在申请表中所留电话核实送达地址,可是无法接通;自己也是出于保护老先生隐私和政府信息的考虑,暂时没有将申请公开的内容向这个地址邮寄;最主要的是自己在接到起诉状后,将早已准备好的信息内容在法院的主持下向老先生进行了公开。
京云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具有向李老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时还规定了期间的延长制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李老先生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没有依法作出答复,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前面所提到的法规规定。所以对李老先生要求确认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
确认国土资源局对李老先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
其实这些原因在实践中容易扯皮,由于语言本身的丰富性,每个人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导致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拒绝的情形较多,不排除一些行政机关滥用该原因,比如申请人以承包的土地申请涉及土地的征地批复,但是行政机关却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征地批复的文件号,此种情况确属强人所难。
最后京云律师也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注意,不管什么原因,都要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答复。这样有利于自己采取复议或是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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