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妈与张大爷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张先生,长女张大姐(化称),次女张二姐(化称)。张大爷于 1998 年9 月25 日死亡注销户口,张大姐于 2012 年 5 月24 日死亡注销户口。王大妈十多年来一直随张先生共同生活,由张先生及家人照顾王大妈的生活起居。
如今,王大妈已逾 86 岁高龄,自去年开始出现无法正常与家人沟通交流的情形,甚至多次独自出门后无法自行归家,全赖街坊四邻帮助,将其护送回家。
为照顾王大妈的生活起居,张先生辞去退休后另找的工作,居家对其看护,并沟通物业保安在王大妈无人陪同的情况下,防止其自行离开。
相比较张先生对母亲的照顾,作为次女的张二姐不仅很少去探望王大妈,还未支付过王大妈的日常开销,现在又向张先生争起了做母亲监护人的职责。张先生和张二姐因为此事起了争执,双方的意见难以达成一致,张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罗红律师、冯文春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指定张先生为王大妈的监护人。
庭审期间,张二姐不服辩称:未探望王大妈是因为怕跟张先生起冲突,给钱时张先生拒收。
法院接受委托后,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认定: 被鉴定人王大妈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京云律师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王大妈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 (三) 其他近亲属。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王大妈与张先生是母子关系,王大妈与张二姐(化称)是母女关系。
现张先生申请担任王大妈的监护人,其具备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张二姐(化称)虽然表示愿意和张先生共同担任王大妈的监护人,但是考虑到张先生与王大妈长期共同生活,故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京云律师认为张先生担任王大妈的监护人,存在依据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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