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于 2009 年 11 月3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刘先生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陈女士与刘先生的生活费用、房屋租金等日常开销均由陈女士承担。
2019 年 10 月11 日,刘先生因突发疾病死亡。陈女士办理财产继承事宜时,得知刘先生早于 1990 年 12 月 28 日与孔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始终处于持续状态中。
刘先生去世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遗有房屋一处,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属于其合法遗产。陈女士认为,刘先生对造成重婚事实具有重大过错,侵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对陈女士造成了重大伤害,应当对陈女士作出赔偿。
同时,孔女士作为刘先生的法定配偶在刘先生离家出走后长达 11 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动寻找、联系刘先生,也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义务,亦未通过法律规定的系刘先生,也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义务,亦未通过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或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孔女士对刘先生不闻不问的消极行为在事实上促成了刘先生与陈女士重婚的事实故孔女士应当与刘先生共同对陈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女士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便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冯文春律师、罗雅璇律师寻求帮助。
京云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通过与陈女士交谈深究案件细节,寻找关键点,形成办案思路,指导陈女士收集房租流水、医疗费记录、殡葬费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孔女士在继承刘先生遗产限额内赔偿陈女士在重婚关系存续期间为刘先生花费的相关损失费以及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孔女士答辩称:
陈女士提出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明显过高,刘先生的户籍一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涉案房屋内,且对方明知刘先生名下有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涉案房屋的财产,在刘先生去世后 1 周内调取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孔女士的情况,故孔女士认为陈女士与刘先生的婚姻存在重婚的行为陈女士也存在过错,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过错、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刘先生在明知其与孔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的情况下,与陈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向民政部门如实陈述真实情况,客观上出现了刘先生的重婚情形,该情形导致了刘先生与陈女士的结婚证被撤销。
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原则,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人身权益,陈女士作为被撤销婚姻的无过错方,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应是过错方即刘先生。
然而刘先生已经去世,其对陈女士负有的侵权之债,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即孔女士在其继承的刘先生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法院经过审理,以及对证据的核查,最终采纳了京云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针对陈女士在被撤销的婚姻中的损害,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及陈女士所受的精神损失,判决孔女士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实际继承刘先生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陈女士25 万元。
另需指出的是,对于刘先生的不诚信及欺骗行为,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均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无论是陈女士还是孔女士,均是该不法行为所造成局面的受害者,法院作出的判决,绝非是以金钱来衡量陈女士在被撤销的“婚姻”中所付出的情感,而是希望能够弥复陈女士所受的伤害,走入新的生活。陈女士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迅速走出困境,她对此结果也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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