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胜利油田2017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田镇街道胜利街居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田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胜利街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6高19-斜18井及路(地块一)、地块7高19-斜18井及路(地块二)拟用于胜利油田2017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采矿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胜利街居土地,位于田镇街道阮家村居民点东600米。征收土地总面积0.4033公顷,其中:农用地0.4033公顷(水浇地0.2402公顷、沟渠0.0043公顷、农村道路0.1055公顷、乔木林地0.0476公顷、其他林地0.005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四、安置意见
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田镇街道办事处和胜利街居居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胜利街居居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9.0743万元。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胜利街居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胜利街居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有征地批文就说明征地是合法的吗?
不一定合法,如果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其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其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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