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辽宁省锦州市确认强拆违法案迎来胜诉消息,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确认区管理委员会拆除李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为违法。
李女士是辽宁省锦州市某区村民,在当地有面积为600平方米的四间住宅。2015年年底,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规划区域内。2018年上半年,区管理委员会作出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因为补偿较低,李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时点违反法律规,于是作出45号行政判决,撤销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然而判决生效后,区管理委员会重新不仅未重新作出涉案房屋的补偿决定,还在一年后,组织大批人员,强行拆除了李女士面积为600平方米的四间房屋。
区管理委员会将李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给她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了合法维权,她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代理维权。
接受委托的京云拆迁律师察觉到了李女士迫切的心情,经过案情的详细梳理,制定了维权方案,随后,一纸诉状将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管委会拆除李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权益是否是合法权益还没有定论,还需要在另一刑事案件中,予以认定,所以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认定原告的权益是非法权益,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针对区管理委员会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沉着应战,指出: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区管理委员会对于原告房屋所在地段进行征收,被告在原告并没有获得补偿的前提下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被告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于2018年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没有认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在没有作出相关认定且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形下对于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上述规定。被告提交的建房批复印章鉴定意见和刑事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并非生效的终局法律文书,无法推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且被告关于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的观点仅是对于房屋的取得和房屋本身是否合法的进一步证明,并不影响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故对于被告请求中止审理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经过京云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李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为违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