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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京云说房”系列专题文章《房子过户第二天,拆迁公告下发,卖家想反悔?法院有判决》一文。笔者通过案例介绍,结合法律条文深入浅出的剖析,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可谓是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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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人通过买房、换房改善了生活环境,如果卖房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那卖房者可以反悔吗?徐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我们来看看他的故事。
家住宁波的徐先生想在当地买房,于是通过中介公司了解到姜女士想售房。经过双方多次沟通和看房后,徐先生对这套房子很满意。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徐先生支付完房款后,姜女士也为徐先生办理了过户。可谁知道,就在过户完的第二天,相关部门就出公告说房子所在的这片小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徐先生还没来得及高兴,麻烦就找上门来了。因为姜女士得知此消息后悔了,而且说要取消交易,理由是现在出了征收公告,今时不同往日,情况发生了变化,认为徐先生和中介公司肯定事先得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没有对自己说明情况。她要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两人的合同。徐先生觉得不能因为要征收姜女士就出尔反尔,况且两人已经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他不同意解除。沟通无果后,不甘心的姜女士就把徐先生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徐先生返还房屋。那么,姜女士想要解除合同的诉求会被支持吗?
其实,姜女士的想法可以被理解,自己头一天刚卖完房,征收公告第二天就出来了,一夜之间亏损了上百万,换谁也不愿意,但她的诉求恐怕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时徐先生称:“房子是姜女士主动出售的,自己是通过中介公司与姜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次,签合同时,这套房屋面临征收的消息在当地已经众所周知,姜女士不可能不知晓,况且自己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又在姜女士的要求下另支付了 2 万元房款,房子也过户给了自己,《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后,房屋征收工作尚在进行中,还没有取得大部分被征收户的签字同意,最终会不会征收尚无定论,姜女士主张解除合同违背了诚信原则。”
中介公司认为,是姜女士主动要求出售涉案房屋,并且出售意愿强烈,几次找到他们询问卖房进展加以催促。姜女士与徐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强买强卖情形,也不存在他们与徐先生合起伙来故意欺瞒姜女士的情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因不可预见或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项救济手段。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本案件中,考虑到姜女士长期居住在这里,通过房屋所在社区的其他住户了解到,在此之前就已经较长时间流传要被拆迁的消息。姜女士为出售房屋,在包括本案中介公司在内的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她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且在卖房定价时是考虑到此点后确定的价格,所以姜女士对于这套房子可能面临拆迁有一定的预见性,而且徐先生和姜女士都已经完成了付款和过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对她不公平的情形,所以姜女士不能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解除合同。
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综上,徐先生和姜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发生效力,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具备合同无效事由。因此,法院驳回了姜女士的诉求。
在出现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时,合同中的每项条款,每个措辞都很重要。房屋买卖无小事,无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小心谨慎,提前做好功课。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关于房子以及市场相关情况,才能签订合同,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忙把关,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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