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遇拆迁,离婚后女方能否分割安置补偿费?
安女士与胡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年育有一子胡某,共同居住在胡先生父母建造的房屋内。2020年1月,安女士与胡先生因婚姻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胡某由安女士抚养,胡先生按月支付胡某抚养费直到长大成人。
2014年,胡先生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胡先生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村委会按照房屋面积及安置人口,给予相应的补偿款。由于胡先生与安女士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安女士及胡某均在安置人口之内,每人享有 50 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及相应安置补偿款。
安女士得知后,发现安置房已经交付,且全部的拆迁利益均有胡先生一人领取,安女士及胡某要求分割拆迁安置利益,遭到了胡先生的拒绝。安女士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杨伟婷律师、毕山丁律师将胡先生告上法庭。
法庭上胡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安女士并非拆迁院落的村民,户籍不在拆迁院落内,原告安女士在其户籍地享受过拆迁利益,不应再享受二次拆迁利益。案涉两套安置房,一套房屋已经交付了,房产证没有下发,另外一套房屋尚未交付,原告主张的排他性居住权无法实现。腾退补偿款不是原告安女士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被告父母,虽原告安女士与被告婚内在被拆迁院落内居住,但原告安女士的户口不在拆迁院落,且原告安女士对院内地上房屋亦无贡献因此其无权享有腾退补偿利益,而只享有认定的安置人口权益扣除购房款后下发的腾退补偿款及后续的周转费已由被告领取,且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无结余。原告主张的差价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认为,
本案中,胡先生作为涉案房屋被腾退人于 2014 年6 月24 日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书》,该时间发生在其与安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女士、胡某亦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故案涉补偿协议书项下的补偿利益应属于胡先生、安女士、胡某所有,安女士、胡某有权作为原告主张其相应的腾退利益。考虑到本案被腾退宅基地的来源,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建设情况,村委会或腾退认定小组对于被腾退人、产权户的认定等因素,对于具体的腾退利益,请求法院确认其中的周转补助费、期房补助由胡先生、安女士和胡某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对于其他的腾退补偿利益属于胡先生与安女士共有每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同时,由于本案腾退选择的是定向安置方式,两套定向安置房屋的购房款按照被安置人口每人 50平方米的标准共计 150 平方米已在腾退补偿利益中先行抵扣,法院应按照安女士、胡某和胡先生各自应获得的腾退补偿利益比例对扣除购房款后实际下发的腾退补偿利益予以分割。
经过京云律师的辩护后,法官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
由于案涉腾退补偿利益已于 2014 年下发,该款项由胡先生管理,之后胡先生与安女士、胡某共同生活至 2020 年 1 月胡先生与安女士离婚,法院将此期间三人的租房等日常生活合理支出金额从胡先生与安女士应分得的腾退补偿款中予以扣除,具体数额法院予以酌定后,判决胡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安女士腾退补偿款1 257 139.1 元、支付胡某 289 274.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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