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部门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侵犯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法律程序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呢?下面通过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何先生是河北省保定市某县市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某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他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然而因补偿过低,他并未与征收方签订任何的安置补偿协议。然而,不久后,县政府却直接作出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看着已经下达的补偿决定书,何先生愤怒至极,又无计可施。为了维权,通过网上查询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了京云拆迁律师。
在京云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何先生从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得知,该项目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该项目因未取得上述前置性文件而违法。随后,京云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一、原告拒不按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答辩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二、项目工程还处于土地收储阶段,还不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三、项目工程立项时对被征收人补偿是货币补偿,并没有对安置房立项,只是在实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时(征收意见阶段),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房(住宅),为了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答辩人安排了产权调换房。
综上所述,原告武断地认为答辩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安置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答辩人作出的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虽然,被告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评估程序也合法,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包含了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商业经营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告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违反上述规定。因此,被告县政府作出的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存在侵犯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选择权问题。
京云拆迁律师牢牢抓住该案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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