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应该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在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之后,才能对房屋或者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时候,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连招呼都不打一声,就大摇大摆地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了。
今天京云拆迁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胜诉案例就是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政府部门联合强制拆除的案例。那么,面对这种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
贵州省安顺市某村村民杨先生在当地有一处房屋,用一家四口居住生活。因实施民族产业园项目是的需要,他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然而,县政府和街道办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未经法定程序且未与杨先生一家协商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对他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给他造成巨大损失。
无家可归的杨先生只能在废墟上搭建临时板棚作为安身之所,委屈求生,只为等拿到合理补偿。然而,多日的奔波终究一无所获。为了摆脱困境、维护权益,杨先生决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经过一番了解后,最终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请求京云拆迁律师出面为其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进行了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又针对这一强拆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县政府、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辩称:原告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因实施健康产业项目需征收,采取边建设边申报的方式,该项目已获得省政府用地批复。原告诉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地实施单位对实物进行了登记确认后,多次动员原告接受合理补偿,主动腾房搬迁未果,由于项目推进的需要,对原告采取了强制搬迁的方式。原告对其房屋拆迁是明知的,其本身关注的实际上是补偿标准问题,故希望原告从大局出发,接受征地实施单位的合理补偿,撤回起诉。
被告街道办辩称:原告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故所涉房屋纠纷不受物权法调整。且涉案土地已获省政府用地批复,在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前已将征收通知及补偿方案张贴公示,工作人员多次到原告家中做工作,力争协商一致解决拆迁问题,并不存在原告所称未经协商就强拆的情形。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职权,无权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其次,本案存在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行政决定即实施强拆的情形,二被告所提供的征收通知及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证据并不能成为其强拆依据,故本案二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应属超越职权,且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及街道办拆原告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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