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事关拆迁补偿等权益!只要户口迁入村集体,就能和该村集体成员获得同等安置补偿?
【以案释法】事关拆迁补偿等权益!只要户口迁入村集体,就能和该村集体成员获得同等安置补偿?
2023-06-08   阅读:457   京云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以案释法】事关拆迁补偿等权益!只要户口迁入村集体,就能和该村集体成员获得同等安置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该解释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那么,户籍迁入农村后就是该村集体成员了吗?在征地拆迁中,就能要求获得同样的安置补偿了吗?下面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回顾
 
 

刚刚出生的小金家庭遭遇变故,父母离异后,他便跟你跟着父亲老金回到了安徽定远定居落户。而,其母便独自在长沙农村生活。2017年,刚刚九岁的小金又将户口迁回到了长沙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一年后,小金母亲的所在的村子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可金母拿到了安置补偿,唯独小金被排除在外。于是,小金以自己户口迁入该村,已属于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为由,将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告上了法庭,要求对其进行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

 

但,由于小金无法提供自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法院审理后以小金没有与所在村集体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集体土地作为他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没有认可小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以一、二审法院未通过金某的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得知,虽然户口迁入了农村,但还是有可能不属于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自然也不能获得作为村集体成员身份所享有的权益和福利。

 

既然户口都已经迁入村里了,为什么还不属于村集体成员呢?成为村集体成员都需要什么条件?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京云律师说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以下只是一般情形,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

2、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

3、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4、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如参加村民大会行使表决权,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综上所述,户籍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是否能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需要一个判定标准:是否已经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又或是该成员需要依赖该组的土地作为生活基本保障。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申请其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实践中,因成员资格产生的纠纷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1、外嫁女(上门女婿)

 

如果其出嫁后(入赘后)即去夫家(女方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上门女婿)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入赘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在校大学生

 

(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

 

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虽然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但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6、服刑人员。

 

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利于全面保护合法被征收主体的实体权益,从而使征收补偿工作真正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其实,在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涉及到的工作还是比较多的,首先我们在进行确定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征地补偿的安置的时候,对于集体土地来说,我们一般是需要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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