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获得征地拆迁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维权的重要前提,其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不过有些被拆迁人有疑问: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部门不理我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安徽董先生选择了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诉讼,最终得以成功维权。
董先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区经营着一家农家乐,不仅提供餐饮,还有垂钓园,生意还算不错。因为某项目的需要,董先生的农家乐所在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这就导致他的农家乐无法经营。然而,在没有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董先生经营的农家乐及附属物便被拆除,损失惨重。
为了解情况,董先生于11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涉及农家乐拆迁项目的《征收土地公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份申请于11月22日由区管委会门卫签收。但,区管委会在法定限期内未作答复。为此,董先生慕名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上海申云分所,委托京云(申云)拆迁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
接受董先生的委托后,京云(申云)拆迁律师代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判令区管理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3.案件受理费由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庭审中,被告区管委会答辩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管委会至原告起诉时未收到。次年7月8日,区管委会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才得知原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显示收件人为他人收、门卫。经本单位门卫核对,也未收到上述邮件。区管委会根据原告申请的事项,于次年7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了原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申云))拆迁律师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管委会在法定限期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董先生的请求事项是否应予支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根据该规定,董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2日由区管委会门卫签收,视为区管委会已经收到该份申请。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区管委会收到董先生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区管委会已根据董先生的申请事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董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予以答复,并送达了董先生。此后,区管委会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面告知了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款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董先生表示不撤诉,要求确认区管委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鉴于区管委会在法院审理期间已作出答复,判决其履行答复已无意义。故,应该判决其违法。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一、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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