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子明明是我父亲生前所得的安置房,我和儿子都是安置对象,凭什么她一个人独占!”法庭上刘女士歇斯底里的喊道。尽管如此,法官还是判决603号房屋归于大妈所有。法官为什么会这样判呢?案件会反转吗?一起看下文吧!
案情简介
三十年前,刘女士和父母居住在8号公租房里,后刘女士的母亲去世,8号公租房拆迁,刘女士和儿子作为安置人口,和父亲一起置换了603号房屋。刘女士的父亲另娶于大妈为妻,共同居住在603号房屋里。
不久前,刘女士的父亲去世,于大妈独自继承了603号房屋。刘女士觉得603号房屋是父亲名下8号公租房置换所得,于大妈没有资格独自拥有,要与于大妈分割公租房。不料于大妈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法官认为,刘女士的父亲生前支付了603号房屋的购房款,该房屋是刘女士的父亲和于大妈的共同财产,且于大妈已经90岁高龄,出于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益的考虑,把603号房屋判给于大妈所有。
法官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后,刘女士情绪失控,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面对这一结果,刘女士不能接受,继续上诉,不料二审维持原判。
刘女士慌了,那段时间她一直奔波于北京各家律所之间,咨询如何扭转败局。
在众多家律所中,刘女士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最为满意,京云律师出具的维权方案也最为专业全面。但要不要聘请律师呢?起初,刘女士认为凭自己咨询学到的知识,出庭应诉也能获胜,直到一审二审败诉后,刘女士才意识到专业律师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能在庭审中随机应变。为了保险起见,刘女士最终与京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京云安排在民事领域经验丰富的杨伟婷律师、实习律师彩静静负责此案。
京云律师风采
京云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事实分析案件利弊,对案件抽丝剥茧,整理出案涉房屋出资情况、历史来源等,代理刘女士参与了出庭答辩。
法庭上,京云律师指出:
本案争议的 603 号房屋系在刘女士的父亲和于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8 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而8 号房屋是刘女士的父亲在和于大妈结婚前承租的公房。京云律师发现在刘女士的父亲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获得拆迁安置后,刘女士的父亲又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书》,以房改售房形式购买了 603 号房屋。关于 603 号房屋的出资,刘女士主张购房款由其支付,亦提供了相关证据。
另,根据刘女士提交的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8号房屋的被安置人包括刘女士、刘女士的儿子,拆迁人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根据拆迁管理细则规定,安置主要考虑在册人口情况,拆迁时刘女士的父亲、刘女士均为13周岁以上且为异性,应分室安置,刘女士的儿子未满 13 周岁,应与刘女士同室安置,故将属于两居室的 603 号房屋安置给刘女士的父亲,刘女士、刘女士的儿子作为被安置人对于 603 号房屋享有永久的使用权。”
根据上述情况,京云律师请求法院需要对 603 号房屋的来源、出资、权属及利益分配等问题进一步审查认定。综上,刘女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在京云律师的释法明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判决书下来后,刘女士如释重负,果然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刘女士认真翻阅着判决书频频点头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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