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政府只征收了村民一半房屋,另一部分怎么办?
【京云拆迁律师】政府只征收了村民一半房屋,另一部分怎么办?
2023-07-19   阅读:352   京云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一般的房屋征收都是整体划入征收范围。那么,出现房屋仅一部分被划入征收范围,那另一部分怎么办呢?是否有权要求征收部门对全部房子一并征收呢?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相关案例。

 

案件详情
 

孙先生在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有一处合法房屋。因某高速项目的需要,他的房屋即将被征收。这原本是好事,然而县政府作出的高速连接线及县城部分路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显示,他的房屋只有部分建筑在征收范围内。

 

本着有总比没有好的想法,不懂其中猫腻的孙先生,在进行了土地评估后,便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随后,他收取了县交通运输局支付的清拆迁补偿安置费、购房补贴和拆迁奖励资金款项共计775090.6元并清腾了房屋。

 

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后,无家可归的孙先生对拆迁剩余建筑进行了整修、补建,继续居住使用。谁承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他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已违法律规定为由,针对他的剩余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孙先生在三日内自行拆除。然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下达第三天上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便组织人员将孙先生的剩余房屋强制拆除。

 

孙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孙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宣判后,原审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面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上诉,孙先生出于对京云律师专业水平的认可,决定委托京云律师代理出庭维权。

 

 
庭审
 

庭审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诉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面积是全部房产的面积,被上诉人领取的补偿费也是全部面积的补偿,该房产已全部补偿、征收。被上诉人仅持有因程序错误应收回而未收回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成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被上诉人孙先生的房屋于1996年6月经县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公室登记发证,被上诉人孙先生对该房屋拥有法定所有权。被上诉人孙先生上述土地、房屋部分被征收拆迁后,孙先生对剩余的土地、房屋仍具有合法使用权、所有权。上诉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孙先生剩余的房屋进行拆除,孙先生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适格主体。

 

其次,上诉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上诉人孙先生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为该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中,上诉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其强制拆除该房屋是因为存在污水排放问题多次制止不予理睬,但不能提供基于存在污水排放事实就可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上诉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上诉人孙先生剩余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未提供其进行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及执法程序。

 

上诉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对被上诉人孙先生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情况,对上诉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证明力。

 

综上,上诉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上诉人孙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确认违法正确,应予维持。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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