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离婚后,约定女方对男方房子有权居住,但没有约定期限,是否女方就能永久居住?
2023-08-01 阅读:728 京云律师
案情介绍
多年前,张先生和前妻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张先生自己买了套房,但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他和前妻签了《分手协议书》,约定由女方直接抚养女儿,前妻可以带着女儿住在这套房子内。起初前妻和女儿一直在房内住在,后来前妻工作因为变动要回老家,女儿也长大了,张先生便起诉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法院支持了,之后女儿便从房子内搬出来。最近,张先生本想找前妻收回房子再租出去,可前妻不同意,说当时签了协议书约定了自己有居住权,而且没有时间限制,自己就可以一直住下去。前妻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回答
首先,两人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对于身份关系、孩子抚养、财产确认及处分等事宜协商后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但从双方关系、签署协议的目的及实际情况来看,两人约定允许前妻继续在这套房屋内居住,是为了不改变孩子的居住生活环境,以维护其身心健康,照顾双方父母亲人的情绪感受。由于后来女儿转由张先生直接抚养,前妻也多年未在房子内居住,协议中关于前妻可在房屋居住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而且,从房屋的产权归属来看,涉诉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前妻的居住权并没有进行登记,所以张先生对房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在协议并未约定前妻可居住的具体期限的情况下,张先生有权拒绝前妻继续在房子内居住。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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