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这块儿地还有十来年才到期,现在要征收,一亩地就补偿我二百来块钱,还不够我成本费呢!您说这我能答应吗?”刘女士气愤地向京云律师说,“市拆迁办让我签补偿协议我不签,没过几天区城管局就给我强拆了,他们就是一伙儿的!“
补偿协议谈不妥,自家养殖场成违建?政府部门就要来强拆?政府部门互相打掩护,到底该怎么办?就此问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通过胜诉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刘女士原本生活幸福美满,丈夫却突然遭遇车祸去世。刘女士一人承担起了照顾家庭的重担,于是在村里租了一块儿地,开个养殖场。虽然很辛苦,但日子也是越过越好。可没成想,8月22日,区城管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刘女士的养殖场实施了强制拆除,不仅对刘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是对他们家庭来之不易安稳生活的重大打击。
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和强拆自家养殖场的行为,身心俱疲的刘女士,选择委托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区城管局、市拆迁办和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区城管局、市拆迁办和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刘女士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区城管局辩称,刘女士所建房屋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许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拆除行为合法,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另外,市征拆办和街道办事处辩称均未对刘女士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请求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区执法局在对刘女士所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须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结构等作出清晰明确的认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区城管局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而是直接向刘女士养殖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且在该公告发出5日后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应当确认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刘女士养殖场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区城管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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