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村民对征收补偿不服,起诉成功确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村民对征收补偿不服,起诉成功确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违法!
2023-08-30   阅读:804   京云律师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政府和老百姓在补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政府对老百姓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千万不能放置不管,要仔细查看文书内容,如果对其中的补偿有异议或不认同不满意,就要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相关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放置不管,征收补偿决定书就会生效,再然后政府就可以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再然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时间拖得越久,老百姓就会越被动。

 

今天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就通过及时起诉,成功确认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违法,获得了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案件详情
 
 

 

随着经济逐步发展,江苏省扬州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提上日程。张先生等四人的房屋、承包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内。6月24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下属单位拆迁办作出向第三人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拆迁批准通知书》)。

 

在改造过程中,张先生等四人一直未看到拆迁批准通知书,直至9月17日通过信息公开才获知该文件。四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同时也担心自己的拆迁补偿合法权益无法在征收中得以保障。考虑到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的专业性,张先生四人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京云拆迁律师迅速理清办案思路、制定了维权方案,一纸状上将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上法庭。

 

 

 
 
庭审
 
 

 

庭审中,被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辩称,被告下属部门拆迁办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拆迁办根据拆迁人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拆迁办确认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拆迁办作出并刊登了公告,所适用法律法规是《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另外原告其中一人已经与拆迁人开发区管委会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其不存在权益被侵害,其无起诉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提供上述证据用于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人开发区管委会述称,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据,应当予以维持,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四原告方的房屋位于被诉《拆迁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原告方对被诉《拆迁批准通知书》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属部门拆迁办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应职权,因此,拆迁办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

 

其次,《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本案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拆迁批准通知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没有提供涉案拆迁项目征地批准文件方面的证据,故应当确认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涉案土地的拆迁项目,依据《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作出被诉《拆迁批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

 

再次,由于涉案拆迁项目是开发区管委会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提升高新区集镇面貌,因此,虽然依法应当撤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依法确认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违法,但不撤销《拆迁批准通知书》。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村民对征收补偿不服,起诉成功确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村民对征收补偿不服,起诉成功确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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