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土地,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是如何规定的?是给予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抑或是二者均有?补偿方式是政府决定还是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将通过胜诉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何先生家在政府项目征收范围内,正好自家女儿要结婚了,夫妻俩想着可以选择补偿要一套房,把这套房当闺女的嫁妆。没成想,政府的补偿决定书上只有货币补偿,并且补偿的金额并不合理,何先生说:“政府这根本就不讲道理!补偿协议直接规定了给予货币补偿,这货币补偿不合理就算了,关键是我不想要钱我想要安置房!签了补偿协议只能到手少得可怜的钱,不签就是房、钱两失,你说这让我怎么办!”
走投无路的何先生委托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诉讼费由县人民政府负担。
庭审中,县人民政府辩称:政府从作出项目规划,到批准立项,再到公式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最终启动征收工作,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何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持县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赋予何先生选择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而是直接决定对何先生给予货币补偿,存在侵犯何先生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的选择权问题。因此,依法应当确定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效并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县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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