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京云拆迁律师承办的确认损毁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取得完美胜诉。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支持了京云委托人王先生的一审诉求,判决:确认区政府损毁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的胜诉使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并为后续的赔偿事宜打下基础。
王先生一家在河北省邢台市某区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当地启某研究所及周边区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拆迁的范围之内。拆迁本是发家致富的好机会,王先生一家自然乐在其中。
然而,就拆迁补偿问题王先生与拆迁人正在协商、尚未签订补偿协议之际。8月底,王先生发现自家房屋被区政府处拆迁人员严重损毁,房屋门窗被砸坏,墙体被砸裂、屋顶被砸塌、院内遍地钢筋、水泥碎块,屋内大量生活用品被掩埋,现已无法居住。
看着眼前的一片狼藉,王先生一时间竟不知所措。为了维权,王先生遂与我所拆迁律师取得联系,我所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着手搜集案件相关材料、梳理庭审思路,确定好维权方案后,一纸状书将区政府诉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区政府严重破坏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区政府没有对化工研究所的房屋进行拆除,原告房屋位于化工研究所附近,经了解,化工研究所拆迁过程中是拆除公司在拆迁时对研究所的砖混结构的楼房进行拆迁,因楼房年久失修,未按逾期目标倾倒,小部分结构倾倒向南侧的家属院,致使原告房屋损毁,区政府没有实施拆除行为,也没有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除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区政府的行为违法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
第三人街道办事处述称,原告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虽原告房屋是在拆迁范围内,但第三人并没有针对原告房屋作出拆除的行政行为,也没有进行故意损毁的行为,是由于第三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在拆除化工研究所办公楼时出现意外,砸到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认为第三人是故意行为属于其主观臆想和推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本案第三人并没有针对原告房屋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内,应依法予以驳回。
针对被告的抗辩,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研究所及周边区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其次,8月20日,街道办事处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研究所地面建筑拆除施工协议》,委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拆除研究所地面建筑。8月31日,原告位于征收片区内房屋被拆迁人员严重损毁,为此,在没有行政主体自认该行为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根据行为目的职能分工及举证责任等推定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对行为的后果负责。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均系受托所为,其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承担,且区人民政府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故本案宜推定损毁原告房屋行为系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确认区人民政府8月31日损毁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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