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拆除违章建筑?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拆除违章建筑?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2021-12-03   阅读:2168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条的意思是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但应给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时间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拆除违章建筑

  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催告后没有进行申辩,也没有自行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就会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正式的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强制执行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当事人对该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决定期限届满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才能适用上文所述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进行强制拆除。

  近年来,“拆迁先拆违”似乎成为了一种常态。在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之中,因年代久远、缺乏合法证件的房屋也往往被认定为违建,在不予补偿或者给予较低补偿的情况下以违建的名义被强制拆除。然而实际情况是,其中一些房屋在建造的时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类房屋在拆迁过程之中是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征收方这种“拆违代替拆迁”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之中没有依法遵循法定程序,也会导致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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