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中心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梁某,在拆迁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的拆迁价格评估单等于“完整的评估报告”。这话靠谱吗?可惜,梁某绕了一圈,也没得到答案。律师跟您说说这个案件。
梁某在江苏某市农村有一套房屋,后来和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
梁某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实施全面评估后出具完整的评估报告。土地储备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梁某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拆迁价格评估单在法律效力上等于“完整的评估报告”。
梁某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土地储备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违法。
梁某仍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仅是拆迁人或房屋拆迁协议一方当事人,中心对信息申请是否做出答复,如何答复,均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的范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后市政府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有一定复杂性,普通老百姓法律知识有限,不一定能搞清楚哪些是应该公开的行政事项,哪些是民事事项。遇到类似的案件,拿捏不准的时候,最好提前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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