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步伐没有停止,也掀起了投资建设的热潮,但同时,征地拆迁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被征地拆迁的部分土地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城市的国有土地、城市部分旧城和城中村房屋。
然而,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部分郊区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原有的居住村逐渐演变为居民区,从而成为城市中的村庄,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城中村”,那么,城中村拆迁时,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按照集体上房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城中村的土地性质。对于城中村,土地性质没有通过法定征收程序变更土地性质,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因此土地仍然是集体用地。
因此,在征收拆迁的情况下,拆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补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和幼年作物,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综合地价确定。综合地价制定时,要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说到农村村民的居住地,首先要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其次,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补偿。
安排宅基地建设:这种补偿意味着被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让农民建房。
安置房的提供:提供安置房是所谓产权置换。这种补偿办法要求征收方向被征收人提供与原房屋相同面积的房屋,也就是说必须按照拆一还一的补偿原则进行置换。
当然,在一些地方,向农民提供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实际合法住房面积,而向农村提供的安置房小于原合法住房面积,对于这些情况,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货币补偿:对于货币补偿,一般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补偿原则是不能低于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此外,征收方还要给予被征收人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不过,城中村拆迁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可以参考按照“城市”标准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城中村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律师释法
从上面最高人民法颁布的审理规定中,我们知道,虽然城中村的土地原则上是农村集体土地。但是,对于列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拆迁补偿应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选择产权置换的通常以按1:1的比例为基础。
选择货币补偿,补偿原则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村拆迁相对复杂,因为它具有城乡双重特征。因此,被征收人遇到问题时,必须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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