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王凤娥行政强制二审案
案号:(2020)苏07行终19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东海住建局不服原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判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冯文春律师 张友伶律师
房屋拆迁怎么判定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案件详情】
因历史原因,王凤娥等人建设的房屋并未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因新建连云港至徐州项目建设需要,2017年2月21日,东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公告,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的住宅建筑实施征收;并同时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王凤娥的涉案房屋在该项目的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征收工作开展后,因为双方就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费用等有较大分歧,所以在征收签约期内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4月11日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王凤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王凤娥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以东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被撤销,但是在4月17日为保证连徐铁路工程的顺利进行,对王凤娥的涉案房屋实施了强拆。一审法院认定东海住建局行为违法。东海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本案审查的对象是上诉人拆除涉案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前提是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之诉的问题。虽然被上诉人暂无合法权属证书证明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土地的使用人,但是从电费缴费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等事实看,在征收时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存在占有、使用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而被上诉人作为涉案房屋拆迁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房屋拆迁应该先补偿,后搬迁。而在本案中,双方根本就没有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就被强拆,上诉人承担强拆责任并无不当。
【胜诉判决】
上诉人东海住建局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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