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案 例
吴礼高诉贞丰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案
案号:(2019)黔2328行初62号
审理法院:安龙县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1日,被告贞丰资源局向原告吴礼高作出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为:现查明,你户使用经营位于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原来阴滩村)一组的土地3.388亩,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2018)681号)文件的批复依法征为国有,作为贞丰县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拒不交出土地。以上事实有《土地勘丈、补偿登记表》及相关文件、图片、通知书等为证。被告认为,行政相对人吴礼高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是作出决定: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贞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交出土地3.388亩。逾期本局将申请贞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日,被告贞丰资源局作出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原告吴礼高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贞丰资源局对原告吴礼高作出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交出土地,应当是土地已被征收并且已经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才能责令其交出土地。本案中,被告贞丰资源局作为涉案土地征收部门,在对涉案土地进行勘测征收后,应当对原告吴礼高进行补偿和安置,在原告吴礼高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被告贞丰资源局方才可以责令吴礼高交出涉案土地。
但是,本案中,被告贞丰资源局虽然于2019年3月12日向吴礼高作出了土地征收领款通知书,但该份通知书并未有效送达给原告吴礼高。同时,根据被告贞丰资源局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公示“逾期未到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反映的,将按公示的仪器测量面积兑现补偿款,若拒领补偿款的,依法将补偿款存入村级账户。”,在原告吴礼高拒绝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告贞丰资源局也未向本院提交其已将涉案补偿款存入相应村级账户的证据。因此,被告贞丰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对吴礼高进行了补偿安置。
另外,被告贞丰资源局提交的证据照片,也未能体现向原告吴礼高进行送达的文书内容,因此不能证明已就涉案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向原告吴礼高进行了留置送达,涉案决定书的送达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贞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贞自然法监交字(2019)第01号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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