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拆除违建方式达到拆迁过程中少给补偿的目的
不能以拆除违建方式达到拆迁过程中少给补偿的目的
2021-12-21   阅读:849   

  征收拆迁并不以拆除违章为前提,拆除违章也不是必须和征收拆迁同时进行,拆除违章也不会导致其他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同时被拆除的法律后果。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条例》出台后,拆除违章和征收拆迁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毫不夸张地说,拆除违章已经成为征收拆迁最有力的一个辅助手段。 以拆违促拆迁这个经验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简单来说,以拆违促拆迁就是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

       不能以拆除违建方式达到拆迁过程中少给补偿的目的

  沙荣军诉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0)苏1202行初222号

  审理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刘建华律师

  1997年7月22日沙荣军在兴化市XX田街道XX联合村XX组,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且一直居住生活至今,但是在2020年8月29日的时候被告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其中的内容表示:沙荣军建设的三处房产(面积共69.93㎡)属于违法建筑,要求他在2020年8月31日自行拆除。沙荣军觉得这个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明明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凭什么说自己的房屋是违法建设。不服被告所作出的决定,于是把被告告上了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出具的诸多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建筑面积是45㎡,与涉案建筑面积69.93㎡的建筑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够证明涉案建筑是合法的。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兴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兴综执限拆字【2020】第AC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建华律师认为决定书载明的行政相对人是原告,但是被告并没有直接送达原告,没有听取沙荣军的陈述、申辩,涉案房屋应该通过征收解决。另外房屋是1997年之前建设,并有土地、证房产证,不是违法建设。被告是以拆除违建方式达到拆迁过程中少给补偿的目的。因为涉案房屋属于征收拆迁区域,明显以拆违促征收。

  此外,还有一些居民为了改善计划经济时代分房面积过小,不能解决一家人的实际居住的问题,自己花钱在院落内建设房屋的情况,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及几十年的居住事实,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违章建筑。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如果不考虑上诉情况的特定历史背景,区别不同情况的违章建筑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把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个谈判的手段,只要不同意评估价格就把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简单认定为违章并予以拆除,不仅严重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是极大地加深、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因拆迁而引起的上访比例居高不下。

  【京云拆迁律师普法栏】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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