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征地拆迁案例】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用强制手段逼迁怎么办?
【贵州征地拆迁案例】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用强制手段逼迁怎么办?
2021-12-22   阅读:848   京云房产律师团

  “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标准用语,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各司其职,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需要遵循自己的责任。当然大家比较熟悉的责任,可能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所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但是确实有人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办理也不拒绝或毫无理由的推诿不管的状态,因行政行为的不同样态而有所不同。对于有法定期限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有超出法定期限拒绝履行的,才属于拒绝履行;对于没有法定期限,但是有合理期限的,行政机关只有超出合理期限拒绝履行的,才属于拒绝履行。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用强制手段逼迁怎么办?

 

邓克强与贵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黔0113行初321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乐祥立律师 刘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是‘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的被征收人,南明区人民政府采取非法逼迁的方式进行征收,对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采取违法搭建围栏的方式进行阻路,严重影响原告出行。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申请查处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已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南明区执法局辩称,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存在私搭乱建行为,经被告现场了解后,发现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在人民大道项目征收范围内,部分住户已搬离。为正常实施征收工作而对已搬离的住户的附属设施进行拆除,为保障未搬离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施工单位在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搭设安全防护架,在单元出入口设置专用封闭的安全防护棚通道供居民安全出入,故案涉安全防护架、防护棚通道并非违法搭建。

  律师观点

  被告南明区执法局在收到原告邮寄的举报材料后,应在两个月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但被告至今未作处理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邓克强寄送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邓克强寄送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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