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四川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京云拆迁律师】四川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2021-12-22   阅读:713   京云房产律师团

  2020年5月30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昭觉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昭府发〔2020〕113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昭觉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按照“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征地、及时拆迁、合法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凉府发〔2014〕22号)公布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昭觉县分为3个等别,分别是8等别1200元/亩,9等别1330元/亩,10等别1460元/亩。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统一年产值(见附件1)。

  2.征地补偿标准按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等别对应的年产值标准依法进行计算,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每亩耕地的补偿倍率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6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倍。对集体建设用地按耕地补偿标准计算,其他非耕地按耕地补偿标准的1/2计算,在征地过程中,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各乡(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中的土地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计算,即每亩耕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倍率为年产值的10倍,其余部分计入安置补助费。

  4.对国有河道、湖泊、滩涂、水域及未利用地等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6号)规定,同时依据县林业、农牧部门所提供的合理密植度标准,结合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实物补偿按照附件2、3、4、5、6中规定标准执行。实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林地(含成片的林木及退耕还林)按林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抢种,抢栽的作物等不予补偿。

  2.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按核实公告无误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土地坚持“占用一年、补助一年”的原则,使用期间,临时占用耕地、园地的,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乘以1倍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按照耕地的一半标准进行补偿;对地面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拆迁补偿标准据实补偿一次后不再进行补偿。工程结束后,用地单位应实施土地复垦。

  (四)支付方式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核实公告无误的金额划转到实施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偿资金管理与监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被征收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被征收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所需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乡(镇)、村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配情况公开。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核实公告无误的金额划转到实施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实施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未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补偿费用的,补偿费用由实施征地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支付给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认定

  1.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被征收耕地面积达到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符合安置条件的在籍被征地农民。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根据征地实际情况,将安置对象分别纳入养老保障安置名单。

  3.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

  4.名单经公示且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5.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提供至县社保局。

  (二)社保安置方式

  1.养老保险

  大力优先推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选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为时间节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劳动年龄段(16周岁至男60周岁、女50周岁)和养老年龄段(男60周岁,女50周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及征地时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男不满46周岁,女不满3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其中政府缴纳12%,个人缴纳8%)。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一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一次性筹集单位部分,参保人员缴纳个人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大龄人员),经测算逐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与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来发放生活补贴。

  (3)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参照征地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从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享受生活补贴待遇人员死亡之后,参照企业职工政策发放丧葬抚恤金。

  (4)养老保险补偿费所需资金从经批准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5)实行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由县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2.资金筹集管理

  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一筹集和拨付被征收人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足部份先由县财政垫付,再由县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逐年归还。

  四、征收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化安置,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别,按照经调查核实公示后无异议的实物量计算,补偿标准见附件。由被征收房屋农户依据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行选址落实宅基地,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农户自建方式安置。

  (二)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需采取临时过渡安置的,按1人户500元/月,2人户600元/月,3人户700元/月,4人户800元/月,5人户及5人户以上900元/月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补偿,过渡安置费从农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安置人口数支付400元/人。

  (三)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办法

  1.自来水、电按3000元/户补偿,在耕地内新栽置电杆按200元/根、拉线100元/根补偿,在荒地和林地内新栽置电杆按耕地的一半补偿。

  2.被征地范围内电杆、电缆、光缆等设施的迁改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按照迁改方案组织现场勘测、设计、预算,经财评、审计后予以补偿。

  五、征地时间期限

  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地工作结束。

  六、附则

  (一)此办法仅适用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凡是抢建的房屋,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不予补偿。

  (三)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州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贯彻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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