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上述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应当予以保障。该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告知义务在《行政处罚法》中进行了规定,《行政强制法》也进行了规定,但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不同的两个阶段,不能以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事项来免除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催告事项的告知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前以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不单只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可能提出陈述和申辩,对逾期加处的罚款等惩罚内容也可能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 例:
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学校与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7)黔0102行初345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综强执字(2018)第1600375号《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
案件详情:
原告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学校诉称,原告系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依法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九年制学校,从1996年9月办学至今,通过自建和租赁方式,拥有三栋教学楼,解决了片区内适龄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受教育问题。原告原拥有32个教学班,学生1600余人,教师70人。现原告所在位置面临拆迁,原告和拆迁方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6月28日,被告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要求原告对教学楼进行拆除。多年来,一致没有任何单位对原告教学楼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没有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被告下达了《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综强执字(2018)第1600375号《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
律师观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建筑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为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之下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行为。本案中,被告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云综强执字(2018)第160037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并未提供其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相关证据。另外,被告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作出案涉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其对案涉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因主要事实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云综强执字(2018)第160037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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