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到目前为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还不存在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调整。那么当农民的房屋被拆迁时,充分了解应当如何运用哪些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下面云合律师网就为您做如下引导,以帮助您在拆迁过程中未雨绸缪。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第二种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第三种是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对于第一种,由《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规范调整,通过土地补偿费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来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同时对人员进行安置或发放安置补助费。
那么当遇见第二种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往往会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时的补偿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无疑是显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当当事人遇见这种情况时,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最后,对于第三种情况,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去具体规范,只是在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中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有: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或者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可以选择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或者二者结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综上所诉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三种情况以及解决办法。希望对农民有所帮助,以免由于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纵容了个别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侵害公众利益。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被拆迁人需要与拆迁律师团结一致,在拆迁律师的鼎力相助下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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