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与贵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黔0113行初321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件详情】
原告是‘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项目’的被征收人,南明区人民政府采取非法逼迁的方式进行征收,对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采取违法搭建围栏的方式进行阻路,严重影响原告出行。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申请查处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被告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被告已于2018年7月19日签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南明区执法局辩称,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存在私搭乱建行为,经被告现场了解后,发现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在人民大道项目征收范围内,部分住户已搬离。为正常实施征收工作而对已搬离的住户的附属设施进行拆除,为保障未搬离或未被征收居民的安全和生活,施工单位在xx路xx号楼、xx路xx号和贵阳师范学校教师宿舍楼搭设安全防护架,在单元出入口设置专用封闭的安全防护棚通道供居民安全出入,故案涉安全防护架、防护棚通道并非违法搭建。
【律师观点】
被告南明区执法局在收到原告邮寄的举报材料后,应在两个月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但被告至今未作处理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邓**寄送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阳市南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邓**寄送的《违法建筑(私自搭建脚手架围栏)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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