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代理 确认扬州市邗江区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行为违法
张**等原告与扬州市邗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苏1012行初41号
审理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邗江拆迁办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刘建华律师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扬州市邗江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邗江拆迁办)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扬邗集拆字[2017]第6号《扬州市邗江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以下简称《拆迁批准通知书》)。原告张**等4人诉称,邗江拆迁办于2017年6月24日向第三人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拆迁批准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通过信息公开获知该文件。原告方的房产、承包地均位于拆迁范围,原告方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邗信公答字(2017)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拆迁批准通知书》,证明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本案被诉的《拆迁批准通知书》邗江拆迁办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缺少前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另外。扬州市国土局作出的(2017)第101、101-1、101-2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邗江拆迁办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缺少前置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被告邗江房管局辩称:被告下属部门邗江拆迁办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另外原告张**已经与拆迁人开发区管委会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其不存在权益被侵害,其无起诉主体资格。
【律师观点】
本案原告方的房屋位于被诉《拆迁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原告方对被诉《拆迁批准通知书》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另外第六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定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
【胜诉判决】
由于涉案拆迁项目是开发区管委会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提升高新区集镇面貌,因此,虽然依法应当撤销邗江房管局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院依法确认邗江房管局作出的《拆迁批准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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