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合理征收补偿,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前言】
在国有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双方往往会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若是双方可以达成合意,自然可以免去剩下的流程;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面对征收人提出的不合理征收补偿,我们可以采取行政手段(例如提起行政复议等)来提出自身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王明英与当涂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号:马复决〔2021〕62号
复议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征补决〔2021〕3号)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当政〔2019〕13号),同日发布《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当政〔2019〕20号),对当涂县姑孰镇南部新城张家墩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凌云村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签订协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采取随机抽签方式选定黄山市天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21年5月21日,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2021年5月27日,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征补决〔2021〕3号)。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具有在其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的职权。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由此可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现有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时,未通知申请人到现场配合实地查勘,且未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违反法定程序,相关评估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征补决〔2021〕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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