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拆迁,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政府强制拆迁,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2022-02-08   阅读:872   
 
【前言】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有利于集中对危房、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造,有利于发展社会经济,但同时征收房屋也应按照法定程序,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政府强制拆迁,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例】
名称:缪春林诉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设施案
案号:(2021)皖1126行初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于2020年9月1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总铺镇总铺村八组房屋及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上海)律师事务所  郭子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缪春林,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原告认为其对于位于总铺镇总铺村八组房屋及地上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所有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拆除。2017年,被告进行“凤阳县总铺镇总铺社区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原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双方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9月11日,被告组织大量人员及工程设备,在未出具任何书面手续,也没有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的强制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强拆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案涉房屋、土地已经被征收,被告根据凤阳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就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作出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未能与被告就该房屋拆、安置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搬迁,所以依法对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首先原告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拆除房屋,未告知起诉期限,所以原告起诉未超过1年,原告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其次,被告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四十五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强拆案涉房屋的法定职权,其强拆行为超越职权。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凤阳县总铺镇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强拆原告缪春林位于凤阳县总铺镇总铺社区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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