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安置房迟迟不交付应该怎么办?
拆迁后安置房迟迟不交付应该怎么办?
2022-02-08   阅读:558   

【前言】
房屋拆迁往往会产生较多纠纷,例如有些征收部门迟迟无法向被拆迁人交付承诺的安置房,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不履行,那么收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后长时间未得到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后安置房迟迟不交付应该怎么办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胡化芝与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404民初1125号
审理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请求判决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11261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杜伟律师
【案件详情】
因旧城改造,需要对谢家集区建井西村及周边地区房屋进行拆迁。2011年8月15日,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与胡化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胡化芝将矿建村7栋104室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迁办公室系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拆迁谢家集区建井西村及周半地区(熙城春天二期)而设立的)拆除,胡化芝选择安置房3地块5#楼2单元1205室,建筑面积112.61平方米;胡化芝应支付安置房款100387元;临时过渡期周转房屋自行解决;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给胡化芝的,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协议签订后,胡化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并支付了100387元安置房款。但至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未能将安置后的房屋(目前涉案房屋未建成)交付给胡化芝,胡化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其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化芝与土地储备中心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土地储备中心是否应该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金。胡化芝与土地储备中心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有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选房确认单、拆迁通知单、拆迁验收合格单在卷佐证。故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胡化芝交付了约定的房屋给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并支付了安置房款;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后的房屋。故对于胡化芝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而对于胡化芝要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违约金11261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违约责任系土地储备中心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土地储备中心未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但胡化芝也未提交拆迁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故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胜诉判决】
一、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胡化芝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胡化芝负担638元,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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