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程序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前言】
行政机关在执法相关行政事宜时,不能因为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忽视了执法程序对机关的要求。违反法定程序来查处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亦可能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相应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进行催告、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采取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案例】
名称:桂继会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
案号:(2019)京0115行初25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对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西里河东路东二条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桂继会系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村民,称其于2007年4月在该村西里河东路东二条7号建设了涉案房屋,含北房5间,东西厢房各3间,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及宅基地使用证。被告认为原告所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设,于2018年12月15日向原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当日直接送达原告。2018年12月17日,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未制作现场笔录,拆除时原告未在场。
此外,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上述《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18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京兴政复字[2018]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告于2018年12月15日对原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
【律师观点】
礼贤镇政府认为原告桂继会违反《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建设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未经向原告及有关部门询问调查核实即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原告对《强制拆除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
原告桂继会在庭审中自认其在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建设的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和宅基地使用证的事实,但被告礼贤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原告建设的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亦属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对原告桂继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西里河村西里河东路东二条7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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