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协议房屋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未签订协议房屋就被强拆了怎么办?
2022-02-14   阅读:684   

  【前言】

  在征收房屋过程中,一般程序是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才能实施拆迁行为,那么若是征收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强行拆除房屋应该如何面对呢?面对强拆,我们又能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要进行维权,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首先,若是当事人选择先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仍决定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就行政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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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户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方井国与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鲁0883行初5号

  审理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8月5日对原告位于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村的住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详情】

  方井国系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村村民,在该村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2015年11月11日,方井国妻子吴茂梨作为经营者,以(方井国)家庭自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取得了泗水县圣水峪镇茂丽窗帘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布匹、窗帘销售。2017年5月25日,毛沃村村民委员会制发《圣水峪镇毛沃村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决定对毛沃村进行搬迁,建立新型社区,并对搬迁安置补偿范围、搬迁安置补偿的原则、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搬迁的要求与奖惩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2017年6月14日,泗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发泗发改字﹝2017﹞37号《关于泗水县泉通路二期(毛沃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毛沃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3月11日,毛沃村村委会向原告送达了户主姓名为方井国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经泗水县诚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方井国名下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总合计274255.80元。2019年6月3日,毛沃村村民委员会制发《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村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交房的通知》,要求方井国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前到毛沃村村委会大院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6月19日24时前腾空房屋。2019年8月5日,泗水县圣水峪镇政府组织人员、机械将案涉房屋及相关构筑物、附属物予以强制拆除。

  【律师观点】

  首先,方井国拥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于2019年8月5日被拆除,2019年9月11日提起诉讼,未超法定起诉期限。其次,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系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未能提交其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也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充分说明其征收涉案土地未履行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此外,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主张其对方井国房屋的拆除系基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但也未能提供其具备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法定职权的法律依据。综上,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方井国房屋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由于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方井国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水县圣水峪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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