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杨阳女士与北京达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位于东城区建国门一处房屋租给达晨科技从事办公用途。合同里面约定了租金为年付,一年为450000元,同时在合同里面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9月21日,同时在附件条款中约定了达晨科技在租赁期间如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逾期支付租金,如果逾期支付的超过15天没有超过30天的,按照达晨科技没有支付租金的4%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的部分按照5%支付违约金。后来双方在支付第二年租金的时候发生纠纷,因此达晨科技被主张除了租金之外的违约金,双发无法协商一致,在2017年的12月25日,达晨科技收到杨女士的起诉状,发现自己被告了,对方不仅主张租金、还主张了高达15万元的违约金,因此达晨科技找到浩云律所来帮助自己度过难关。
浩云的罗律师接待的达晨科技的王总,王总把事情的经过以及对方的起诉状拿出来,罗律师对于事情的详细经过进行了询问,并对于双方签署的合同逐字逐句的审阅,对于为何达晨科技无法支付租金进行了了解,因为违约金的规定是过于高的,我们可以建议法院适当的减少,但是要证明前提是我方不是故意拖延支付,在罗律师的了解下,王总说当时因为经营的问题支付租金的事情是和对方提前打好招呼的,在对方同意并且不主张违约金的前提下迟延支付的,罗律师认为此案件的焦点就在于违约金的问题,既然事情是这样的,那么下一步就是搜集证据,在罗律师的指导下,证据的搜集、整理非常顺利,包括我所律师走访的证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双方沟通的大量的录音、微信沟通过的截图等证据。搜集证据完,下一步就是把大量的证据进行整理。包括文书类的整理、录音的整理等。最后一步就是开庭前模拟法庭的辩论。因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因此在开庭前我所律师都会进行模拟法庭,把对方可能提及的问题均进行整理回复。在2018年的3月5日,开庭日期到了,罗律师满怀信心的走进法院的大门。
在庭审中,我方承认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但是是由于与对方提前协商的结果,在支付租金前,由于达晨科技经营出现一些问题,当时达晨科技与对方是属于协商一致,不符合合同里面的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本就不应该支付租金,同时即使存在支付租金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违约金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商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上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犯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出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够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限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因此本案中即使是支付违约金,数额也不应该是15万元过高的数额。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两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关于违约金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达晨科技有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时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裁判达晨科技项向杨女士支付拖延的租金45万元,关于违约金部分,在我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电子证据、视频资料上,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并未支持对方违约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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