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夫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房屋拆迁时安置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案例
王月娟(均为化名)于1989年5月26日与大名县村民张恒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名县小张组,王月娟与张恒婚后参与了农业土地二轮承包,双方婚后建有房屋。后王月娟与张恒于2001年8月15日协议离婚,王月娟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房屋归张恒所有。后王月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其均获得了土地补偿款。
王月娟与张恒离婚后,嫁至范阳市幸福县(均为化名)与陈震再婚。王月娟再婚后前往外地生活,此后就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小张组生产、生活、居住。现王月娟在户籍地承包地已全部被征用,王月娟于2019年5月17日分户,户主为王月娟本人。2020年,因大名县城关镇欧洲华城周边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20年12月份,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周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包含了王月娟所在的小张组,王月娟向管委会申报,要求安置补偿。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原告王月娟不符合安置补偿条件,未对其安置补偿。
王月娟虽户籍在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小张组,现王月娟在户籍地没有宅基地和房屋,也没有承包地,根据大名县人民政府和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大名县城区欧洲华城周边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王月娟要求大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该文件具有合法性,理由有三点: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大名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其法定职责,制定主体适格;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法律依据明确;《大名县城区欧洲华城周边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共九条,主要包括项目范围、实施单位、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因此,大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文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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