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怎么办?
【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一些老旧房屋进行拆除,有利于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政府在拆迁房屋的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拆除房屋,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政府在进行拆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当被拆迁人遇到不公平待遇时,应当及时采用合法途径寻求帮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确认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六条 【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名称:谷清、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冀07行初2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9月30对原告位于下花园区上物进行强制拆除并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谷清,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原告系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小柳沟街6号国有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告以实施下花园区2017年城市棚户区小柳沟片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为由,征收包含原告房屋在内的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原告始终未见过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等法定文件。因无法确认征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与被告委托的拆迁办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9月30日,未经任何合法程序,被告委托的拆迁办工作人员即对原告房屋西侧院墙及院外原告种植的蔬菜等地上物进行强制拆除清理,并在拆除过程中对原告西侧房屋造成严重破坏。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并破坏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认为其对原告违建院墙进行拆除的行为、对原告院外地上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合法。
【律师观点】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罚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及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谷清涉案房屋的部分院墙及院外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其部分房屋造成损坏,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但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所以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对原告位于花园区上物进行强制拆除并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一、确认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对原告谷清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小柳沟6号房屋的部分院墙及院外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并对部分房屋造成损坏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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