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购买期房过程中,因为期房购买完毕之后还要等待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购房者最担心出现逾期交房问题,逾期交房的现象并不少见,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时,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发商逾期交房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案 例
杨国影与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812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求:1.请求判令中城辉煌公司向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65699.93元(以已付房屋价款178539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 2.请求判令中城辉煌公司立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本案诉讼费由中城辉煌公司承担。
【案件详情】
2017年3月6日,原告杨国影与被告中城辉煌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香源四季府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冉村5号楼x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17853932元,双方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此外,双方就交付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应依据合同工约定向原告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
【律师观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原告杨国影与被告中城辉煌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预期交房的违约金。
【胜诉判决】
一、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国影支付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二百零六万五千六百九十九元九角三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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