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政府强占土地的行为主要是指政府违法征用、占用土地等,一些地方领导越权批地、违法批地,造成大量耕地被乱占滥用,土地资源遭受巨大破坏。由此,国家先后出台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将非法占用耕地和徇私舞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用以保护百姓的土地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案例】
名称:郭印起、郭会如等与曲阳县人民政府等强占土地案
案号:(2019)冀06行初126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8年4月6日对四原告位于恒州镇××村村南承包土地进行强占的行为违法。依法判令二被告将违法强占的土地返还给四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18年3月27日,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恒州镇××村发布并张贴《征地告知书》。2018年4月2日向恒州镇××村及有关农户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恒州镇××村及有关农户关于曲阳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大西旺村土地的权属、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听证事项,并进行土地调查确认。2018年4月4日曲阳县国土资源局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2018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冀政转征函(2018)220号《关于曲阳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曲阳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申请,同意建设用地3.9999公顷。2018年6月5日曲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公告(2018年第9号),并在相关村务公示栏进行张贴。郭现丰、郭佩如、郭会如、郭印起的承包地在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涉案地块于2018年4月6日被强占。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履行的程序及职权。因而,在郭现丰、郭佩如、郭会如、郭印起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曲阳县人民政府未能举证土地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占,应推定该行为系曲阳县人民政府实施。曲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收郭现丰、郭佩如、郭会如、郭印起土地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6日,而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0日才对涉案土地作出冀政转征函[2018]220号《关于曲阳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因此,曲阳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发生于建设用地批准前,属于未经批准先行征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行为违法。
此外,曲阳县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相关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制清除其土地,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强制清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亦应当认定其强占土地行为违法。
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自认参与强占土地行为,其强占行为亦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曲阳县人民政府强占原告郭现丰、郭佩如、郭会如、郭印起土地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人民政府强占原告郭现丰、郭佩如、郭会如、郭印起土地行为违法;
驳回原告郭现丰、郭佩如、郭会如、郭印起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