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即便政府信息不存在或已经主动公开,但仍需明确告知申请人。
2022-08-08 阅读:1358 京云律师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对于一些政府信息的细则不太清楚时,可以依法申请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客观上不存在或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行政机关也仍必须依法告知申请人。但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又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是怎么做的。
何先生的房屋位于某项目征收范围之内,因此何先生于2016年11月27日自北京向某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涉及该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以及征收补偿方案。
县人民政府在收到何先生的申请后,于2016年12月28日向他提供了一些规划方案的信息资料,并认为《征收决定》、《城乡规划》已经于何先生申请前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但并没有书面告知何先生。该县政府认为《专项规划》这一政府信息不存在,亦没有书面告知何先生。何先生并不认可该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找到京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2016年11月27日,我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采取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答复,但对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专项规划》被告没有公开。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法。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公开我方当事人的申请。
被告辩称:本案中答辩人对原告的申请已经给予了及时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是不存在的,部分内容在原告申请之前就已经公开。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律师称: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为了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需要启动某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该项目房屋征收的居民有权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在收到我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我方当事人仅提供了部分信息资料但被告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完备的履行告知职责。被告认为我方当事人申请的《征收决定》、《城乡规划》已经向公众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认为《专项规划》不存在,亦应当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所以,被告应对我方当事人的上述政府信息申请继续予以答复。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何先生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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