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刚刚过世,不见了妹妹,正当侯女士掩面而泣的时候,电话铃响了。您好,这里是朝阳区人民法院,您被起诉了。
侯女士顿感五雷轰顶,她没想到,事情已经过去10年,妹妹还耿耿于怀;她更没想到,家故事不可外扬,妹妹竟然闹得沸沸扬扬;她万万没想到,打断骨头连着筋,妹妹却将她诉至法院。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侯女士的父母尚在人世时候,父亲名下有两套房屋,一套商品房,一套是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原本两套房屋,待到父母百年后,姐妹俩一人一套,何乐不为。然而事与愿违,侯女士的父亲走的突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母亲在父亲离世后,也撒手人寰。
就在侯女士还沉浸在失去双亲的悲痛之中无法自拔时,屋漏偏逢连夜雨,自己的亲妹妹却闹着要跟她分割房产。分割房产可以,只是妹妹的做法,令侯女士十分不悦。
法庭上姐妹俩人一番争论,法官判决父亲名下的商品房归侯女士所有,不过侯女士需要按照市场价补偿给妹妹80多万元的房屋价款。另外父亲名下的公租房,居住权归妹妹,待房产买私后,妹妹需要将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给自己。双方谈妥后,当即在法庭上签署一份协议。
峰回路转本以为会柳暗花明,不料计划赶不上变化。一晃十年过去,同样的事情会再次上演,侯女士的电话铃又响了,这次是物业打来的,又是房子的事。原来妹妹在物业登记的电脑上,将该房产据为己有,当初明明说好的公租房转私需要提前告知,妹妹如此任性妄为,着实令人气愤。
但是,侯女士毕竟是姐姐,没有像妹妹那样,直接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而是找到了北京卫视《律师帮帮忙》栏目组,栏目组邀请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针对侯女士的遭遇,做了如下法律分析。
1. 本案的法律定性是什么?
王兴华律师表示,本案源于继承,目前主要的纠纷在于,妹妹居住的公有住房其价值该如何体现。也就是说,当年在法庭上签订的协议,该如何变现、分配的问题。
在当年的继承诉讼中,对于父亲名下的商品房,侯女士和妹妹已经进行了分配,并完成了继承。而对于父亲名下的这套公租房,由于父亲的权利只是公租房的承租权,只拥有该房产的居住使用权,在没有买私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对其较高的使用权价值进行分配。
2. 妹妹在侯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物业的电脑上登记名字是擅自改私吗?
对于侯女士讲述,物业的电脑登记上已经变更为妹妹的名字,王兴华律师认为,不能凭此完全确定房屋已经买私,变更到妹妹的名下。毕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物业公司登记的使用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物业公司有可能出于方便管理的角度,将电脑中的名字改为妹妹的名字,如果想明确房子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
3. 公租房继承应注意的事项
王兴华律师表示,对于承租权,老人去世之前如果能够妥善解决,不仅对于继承人是一种保障,更可以有效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如果,老人认为生前便将承租权转移有一定风险,可以与子女签订协议,明确自己百年之后,承租权归谁所有,而对于其他子女应得的补偿,也进行明确。
4. 侯女士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
对于侯女士的困扰,王兴华律师指出,可以先到小区对是否进行房改进行核实。如果已经房改,侯女士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还未进行房改,在房屋已经具备房改条件的情况下,让妹妹申请房改,将房产价值进行固定。在明确房改的价值之后,公房买私的费用便已经明确,那么之后便可以对房产的试产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侯女士可以依据评估价格主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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