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利益的分割和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碰撞一起的时候,又有什么解决方法呢
2021-09-30 阅读:829
在实践中,房屋动迁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被拆迁人和政府拆迁办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大量的矛盾纠纷存在于被拆迁人内部之间,这就是所谓的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等问题,那么,当拆迁利益的分割和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碰撞一起的时候,又有什么解决方法呢?
张某某在30年前用自己的积蓄在上海老闸北买了单位的房改房,准备自己结婚用,结婚后,产证上也没有加上妻子李某的名字。后来有小孩后,房子太小了,一家三口就搬出去住了,将这个10平左右的房子租给张某居住用。16年的时候,李某和张某因为感情不合,经常吵架,而在这期间,老闸北的房子开始动迁了,同时张某主动提出了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双方对房屋动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发生了争议。张某认为这个房子是在结婚之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动迁的补偿利益按理说也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征收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某认为房子买来就是为了结婚用的,而且婚后房子装修的也是他们共同出钱买的,后来将房屋出租出去,租金的收取也是用于共同生活用了,这些都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两个人争议不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下,找到申云律师团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属于自己的份额,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在实践中,房屋动迁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被拆迁人和政府拆迁办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大量的矛盾纠纷存在于被拆迁人内部之间,这就是所谓的分家析产、共有物分割等问题,那么,当拆迁利益的分割和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碰撞一起的时候,又有什么解决方法呢?
李律师团队在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召集团队律师人员针对案件的情况开会研讨,整理证据材料,去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制作诉讼方案,加班加点的起草起诉状,计算份额。紧接着,进入法律程序,通过律师的努力和当事人的配合,案件进展很顺利,最后法院判决将动迁利益进行了合理的分割,李某也得到了应有的合理补偿。
特别提示:
征收补偿利益分为:
1,房屋价值补偿款,是婚前房产替代物,归个人所有。
2,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包括过渡费,速迁费,签约奖励金等,不是对房产本身的补偿,属于共同财产。
3,因配偶因素而增加的面积或利益,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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