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相比商品房,无论是建设成本,还是居住环境都略逊一筹。因此,很多被拆迁人分配到拆迁安置房后,会转手出售给他人。那么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对于买房人而言,买安置房会有哪些风险?京云律师以案析法,为您解答。
2014年8月16日,被告蔡某与被告某房管局签订《经营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某房管局将位于高铁商业安置区的房屋调换给被告蔡某,同时双方还约定了搬家费、奖励费等条款。
2014年9月20日,被告蔡某将上述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代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所有拆迁安置费自2015年5月1日归原告所有。
2017年底案涉房屋竣工,原告代某支付购房款后,多次要求被告蔡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蔡某非但不配合,还拒不支付原告代某拆迁安置费。
无奈之下,原告代某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被告蔡某及被告某房管局告上法庭。
被告蔡某辩称
房屋买卖属实,但是案涉房屋不能过户,不是我们造成的,因为出售房屋之前,已经跟原告代某去房管局问过,其工作人员称拆迁房屋不能过户,我们和原告只能先签订买卖协议,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房管局辩称
不是适格被告,理由如下:
1、房管局并非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代某起诉房管局没有法律依据;
2、原告代某与房管局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代某要求房管局支付拆迁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代某与被告蔡某并没有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管局没有主动协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两被告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原告代某与被告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并无争议,且被告某房管局在与被告蔡某签订《经营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安置房交付后房产证由其协助办理,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其辩称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是民事诉讼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经过一番辩论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建议,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京云律师提示,安置房与商品房的规划建设流程不同,由于安置房的初衷是“居住”而非“交易”,因此在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上,时效性不强。有些安置房要等好多年才能取得产权证,有些安置房可能从头到尾都是无证状态。
假如要入手,最好优先选择产证齐全且满足转让年限的房屋,这样的安置房,交易起来跟商品房并无二致,可以正常过户。
针对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交易前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安置房的产权结构比较复杂,通常涉及“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购房者可能要面对一个相对庞大的“卖方”,此时最好找专业中介签署合同,约束保障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要求补偿协议上的所有人员共同出具证明,同意房屋出售,同时声明该房屋无抵押、无担保、无共同债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也应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售出后的市场溢价一并出让。
当然,如果没有产权证,自然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款,这对资金有限的刚需购房者而言可能并不划算。
买房,是一个讨论不完的话题,明晰需求、谨慎出手,是购房的基本原则和态度,祝愿大家住好房,安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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