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什么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1.案例
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小王父母于2010年拿出100万元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王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并签署了购房合同,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王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父母出资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该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4.结果
虽然该房产由被告父母出资为被告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由于被告方父母并未全额出资,而仅仅是支付了首付,后续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支付,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二、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案例
甲与乙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5年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去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在离婚后,甲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负担较多义务,因此要多分一部分财产,乙不同意,因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多分一部分财产。
2.案例分析
案件焦点在于离婚时双方有协议,离婚后甲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较多,想要多分一部分财产。
3.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结果
由于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负担了较多的义务,离婚时请求多分得一部分财产,法院应予支持。
三、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适用法条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1.案例
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9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原告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被告财产,可被告坚持自己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等,因此无法分割财产。离婚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时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50万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
3.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结果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办理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离婚协议中,却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其行为明显为隐藏、转移财产。因此应当支持原告诉求,分割被告之前隐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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