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咱们被征收人在面对征收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时或者说是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低于咱们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时,咱们被征收人一般情况都是拒绝签署补偿协议的。关于拆迁户拒签补偿协议,征收方可以自行作出补偿决定的问题,下面由云合专业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概括
山东省某地区的行政机关在2019年6月份公布了《征收公告》以及《征收决定》,当事人王女士的房屋正好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7月,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同时根据评估公司制作的评估报告制定补偿协议,但王女士认为评估公司作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所以拒绝签署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协议,并向征收方申请了复核评估。
王女士的请求犹如耳旁风,征收方没有理会王女士的请求,反而在两个月后,直接向王女士出具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女士认为征收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遂将征收方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判决
在庭审现场中,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当庭表示在此次征地拆迁项目中,征收方多次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进行动员,并讲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征收公告、补偿协议以及评估报告都是按时送达,但王女士认为补偿过低所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
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才向王女士出具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以应当驳回王女士的起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征收方未向王女士提供分户评估报告,所以其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认定为作出的证据不足。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解读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认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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