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金女士是一对夫妻,夫妻二人在家乡有一套房屋,房主是丈夫张先生。2017年,因政府拆迁,妻子金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张先生不满一审判决认为,妻子金女士并不能代表自己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且妻子金女士签订的行政协议对自己没有法律约束力。为了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张先生请京云律师作为自己的上诉代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符合行政协议的概念特征,应属于行政协议。法院审查行政协议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以户为单位,虽然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金女士与政府签订,但金女士系张先生妻子,与政府达成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对该户全体家庭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该协议是签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了解了张先生的需求后,京云律师帮助张先生提出如下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上诉人,金女士无权代表上诉人签订被诉拆迁补偿协议。上诉人是家庭户主,上诉人虽然与金女士系夫妻关系,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属于重大财产处分,金女士应当与上诉人协商。在征得上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由金女士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符合常理。在未征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金女士无权单独处分涉案房地产,被诉拆迁补偿协议应属违法。
其次,本案所涉拆迁项目的拆迁通知书已经被确认违法,签订被诉拆迁补偿协议的基础已经不存在。金女士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被诉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对此,被上诉人称:1拆迁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金女士作为被拆迁户的代表和涉案房地产的共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无违法之处。金女士没有串通政府损害上诉人利益的问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法庭质证与辩论,法院总结出以下争议焦点:妻子金女士与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京云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涉及到集体土地、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征收土地批准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因征收集体土地而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用)地单位还应当先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在当前土地管理法律及规范体系下,办理有关土地征收、转用审批手续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明确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在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应当具备的前置性、基础性条件。
包括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内的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的双重属性,而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亦应包括行政法上的合法性与合同法上的合约性两个层面。
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处集体土地并不在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范围内,故尽管无证据证明上述协议书存在合同法上的无效情形,仍应被认定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2.撤销政府与被上诉人金女士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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