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是一个对于我们工作生活影响非常大的问题,很多人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在原公司继续工作,那么工厂搬迁后员工会有那些补偿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带您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
吴某是一家电动工具公司的员工,2013年入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明确明确的约定了工作地点,且约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时,应该协商一致。2019年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决定搬迁,吴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其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工厂搬迁是否要对员工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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